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40号 申请人王辉 被执行人杨春元、张哲伟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