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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与杨春元、张哲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40号 申请人王辉 被执行人杨春元、张哲伟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240号

申请人王辉

执行人杨春元、张哲伟

申请人与被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启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