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195-1号 被执行人刘新德,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20000元、违约金67300元(以22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标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2397元(以2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4600元、执行费3275元,共计307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辉、刘新德的银行存款3075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