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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大和特殊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518-1号 央求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钻研一切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家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揭阳市大和不凡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旭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518-1号

央求执行人济南铸造锻压机械钻研一切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家旭,董事长。

执行人揭阳市大和不凡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林旭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2)济商终字第629号民事调停书,法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法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揭阳市大和不凡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姜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