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518-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旭,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林旭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2)济商终字第629号民事调停书,法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法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效果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任务若干效果的规则(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揭阳市大和不凡钢有限公司银行贷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员 姜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