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