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688号 负责人丁德宝,站长。 被执行人宫俊祥,男,1955年7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平泉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平泉四海加油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