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37号 申请人平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成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前军,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房乡太平梁村。 被执行人平泉县盛源稻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前军。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1)平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平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平执字第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宏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