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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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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勇与赵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07号 原告马勇。 委托代理人田富军,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领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四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赵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3307号

原告马勇。

委托代理人田富军,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领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四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赵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9元,减半收取5979.5元,由原告马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瑶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美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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