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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闫保和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95号 申请人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闫保和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1195号

申请人平泉欣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闫保和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丁山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