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851号 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卢琴兰,公司董事长。 被告廖显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显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通知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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