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203号 申请人王占满,男,194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刘营子村6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刘营子村6组。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段志林,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泉县猴山沟村6组。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限内,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执字第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