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姚荔伟,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于萌,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 被告田延国,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济南市。 原告姚荔伟与被告田延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荔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荔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荔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减半收取983.5元,由原告姚荔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高云勇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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