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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银华陈丽莎与谢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721-1号 申请执行人唐银华,女。 申请执行人陈丽莎,女。 被执行人谢维,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721-1号

申请执行人唐银华,女。

申请执行人陈丽莎,女。

被执行人谢维,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逾期利息1705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090元、执行费1370元,共计1005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维的银行存款1005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