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26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寅,女。 被执行人陈红云,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79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54元(以179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5年2月114日计算至2015年5月6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案件执行费170元,以上共计188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红云的银行存款1882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