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20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 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新盛出口花炮厂。 被执行人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 被执行人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 被执行人张旭,男。 被执行人周海林,女。 被执行人张运星,男。 被执行人王祝莲,女。 被执行人何洪波,男。 被执行人冯辉玲,女。 被执行人刘天宇,男。 被执行人李昊霖,男。 被执行人陈玉华,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新盛出口花炮厂、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张旭、周海林、张运星、王祝莲、何洪波、冯辉玲、刘天宇、李昊霖、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喜洋红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新盛出口花炮厂、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浏阳市枨冲镇明宇鞭炮烟花厂、浏阳恒利祥鞭炮烟花厂、张旭、周海林、张运星、王祝莲、何洪波、冯辉玲、刘天宇、李昊霖、陈玉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守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