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12-2号 法定代表人彭庆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祺临。 被执行人李雪君,女。 被执行人湖南祺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琪,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祺临,董事长。 被执行人汉寿县湘润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祺临,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020000元、利息348500元、逾期利息115813元(以2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为115813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30754元(以202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为30754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520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1140元,共计27064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祺临、李雪君、湖南祺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湘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汉寿县湘润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64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