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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与赵南平周宪军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6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东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南平。 被执行人周宪军。 被执行人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6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

法定代表人杨东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南平

被执行人周宪军。

被执行人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12403.22元、利息122220.78元(暂计算至2010年8月13日,利息、罚息为51754.66元,以212403.2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为70466.12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892元(以212403.2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665元、执行费3950元,共计3451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南平、周宪军、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1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