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1262-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南平。 被执行人周宪军。 被执行人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212403.22元、利息122220.78元(暂计算至2010年8月13日,利息、罚息为51754.66元,以212403.2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0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为70466.12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892元(以212403.22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665元、执行费3950元,共计3451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南平、周宪军、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51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