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002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婷,女。 上述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未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尚欠被执行人张婷纠纷款1008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在银行的存款1008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