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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燕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燕。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佩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7月的一天,谭燕和邓强、曾伟(已判决)、刘永生(在逃)在重庆市南岸区的一酒店内,共谋以租赁车辆进行变卖处分的方式牟利。为此,四人还专门拍摄照片,以方便伪造相关证件。后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谭燕专门通过互联网招聘到司机陈小庆(已判决)共同参与到该犯罪团伙。

2012年8月至9月期间,邓强、谭燕、曾伟、刘永生、陈小庆等人在成都和重庆两地的多家租车行,隐瞒租赁车辆用于变卖处分的真相,先后承租了川***奔驰轿车、川***宝马轿车、川***奥迪A6轿车、川***宝马轿车、渝***的奥迪轿车。之后邓强等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文书,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等地将上述五辆轿车分别处分给黄某某、骆某某、黄某、张某某等人,得款110余万元。其中,谭燕主要负责查询租车信息,提供银行卡用以接收赃款。经过鉴定,上述五辆轿车的价值共计1748637.1元。

2013年9月26日,谭燕在浙江省瑞安市被警察挡获。

该院根据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燕辩称其不知道邓强等人用租赁车辆骗取贷款,也没有参与合同诈骗的犯罪活动。谭燕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了2012年10月23日,朱某某到中和派出所报案称被一名自称叫杨某的男子以川***黑色奥迪轿车抵押借款20万;2012年11月6日,蒋某到中和派出所报案称陈小庆租赁成都途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川***宝马轿车,该车已被抵押给骆某某;2012年11月8日,范某某报案称邓强租赁一辆川***的奔驰E200轿车,未缴纳租金也未还车;2012年12月19日,邹某到重庆市江北区大兴村派出所报案称曾伟到邹某所在的迪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渝***黑色奥迪轿车,现车子去向不明。2013年9月26日,网逃人员谭燕在浙江瑞安市被警察挡获。

2、同案犯邓强、曾伟、陈小庆的供述,证实了2012年7月的一天,邓强、曾伟、谭燕、刘永生在重庆市南岸区汉庭酒店内,邓强提议先找租车行租车,然后用伪造的汽车证件拿到抵押公司和水公司套现,谭燕等人听了后均表示赞同,谭燕还提出他认识一些有钱的老板,可以联系担保公司,四人还专门拍摄照片,以方便伪造相关证件,后为了顺利实施犯罪行为,谭燕专门通过互联网招聘到司机陈小庆,共同参与到该犯罪团伙,2012年8月至9月期间,邓强、谭燕、曾伟、刘永生、陈小庆等人在成都和重庆两地的多家租车行,先后承租了川***奔驰轿车、川***宝马轿车、川***奥迪A6轿车、川***宝马轿车、渝***的奥迪轿车,之后邓强等人伪造车辆登记证书、身份证等文书,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等地将上述五辆轿车分别抵押给黄某某、骆某某、黄某、张某某等人,得款110余万元,邓强等人均认为谭燕的形象不适合出面租车和抵押,让其主要负责在网上寻找租车的车源,询问价格,在川***奥迪A6轿车抵押给嘉合房产投资担保公司借款的过程中,谭燕提供了工商银行卡用于接收转账的抵押款13.4万元。邓强还证实其没有给谭燕发过工资,但是平时谭燕的房租、生活开销、给家里寄钱,和朋友喝酒都是邓强出钱。

3、证人胡某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四川安捷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单、车辆代租合同、车辆信息登记复印件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武侯支行的证明,证实了2012年8月10日,陈小庆受邓强的安排到安捷顺诚公司租赁了一辆牌照为川***的黑色奥迪A6轿车,租期一个月,合同上载明如果承租方将车辆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用于犯罪等,出租方即可收回车辆,该川***的黑色奥迪车主是杨某,该车系抵押品,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在银行留底,杨某于2011年4月15日将该奥迪轿车交由成都七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租,2012年8月10日,安捷顺诚公司向七虎公司借调该车出租给陈小庆。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借条、黄某某的银行转账明细,证实了邓强等人伪造了川***的黑色奥迪A6轿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和车主杨某的身份证,将该轿车抵押给嘉合房产投资担保公司黄某某借款20万,嘉合公司先支付了6万6千元现金,剩下13.4万元通过黄某某工商银行卡转账给账号的工行卡,经核实,该卡号的户名为谭燕。借条的借款人还有张某甲的签字,其电话号码为邓强的手机号,并附“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身份证的照片为曾伟。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2012年10月24日,警察从朱某某处扣押川***黑色奥迪A6轿车以及相应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该机动车登记证书系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已发还成都七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6、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杨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成都途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单及汽车租赁合同、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单及挂靠协议,证实了2012年8月,邓强、陈小庆交了一万元租金后,租赁了成都途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川***的白色宝马520轿车,合同注明如果承租方将车辆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用于犯罪等,出租方即可收回车辆等。该宝马轿车的所有人为杨甲,2012年8月22日起,杨甲将川***宝马5系轿车挂靠在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同月25日,途腾公司从成都佳品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承租该车。

7、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借条,证实了邓强等人伪造了川***的白色宝马轿车的机动车车辆登记证和车主杨甲的身份证,以该车作为抵押,从骆某某处借款25万元。

8、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2012年11月8日,警察从骆某某处扣押缺失车牌的白色宝马520轿车一辆,车架号LBVFP1909CSE93149,发动机号02718072,已将该车发还成都途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