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雯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闽GX3931号小轿车,由宁化县翠江镇都寮村路口往宁化县永利家园方向行驶,在途经宁化县新建二村路口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情况,刮碰到正在横穿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就民事赔偿部份,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邱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因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元。该款项已于2015年3月15日付清,被害人的家属在同日出具了谅解书,对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庭对邱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通话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化县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林某某、兰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积极主动赔偿完毕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已落实缓刑帮教措施,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