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85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主任。 法定代表人王跃。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409634.61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430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725元、执行费6095元,共计419884.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884.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立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