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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与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85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日经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85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主任。

被执行人湖南酷贝拉欢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跃。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409634.61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430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725元、执行费6095元,共计419884.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酷贝拉欢乐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9884.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立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