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泾执字第140-2号 被执行人王主麻,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5)泾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宝宝、王主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10日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即支付央求执行人牛款17万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实行给付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宝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有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伍宝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账户内贷款3922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满红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泾执字第140-1号 央求执行人于建辉,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伍宝宝,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王主麻,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2015)泾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宝宝、王主麻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制,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10日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即支付央求执行人牛款17万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实行给付工作。现查明被执行人伍宝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有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伍宝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账户内贷款18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易建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满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