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630-1号 原告李灵。 委托代理人张俊林。 被告杨海彬。 第三人詹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灵诉被告杨海彬、第三人詹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灵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灵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灵承担。 审 判 长 叶 静 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 人民陪审员 王海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超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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