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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百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谢燕冯滔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5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百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朋。 被执行人谢燕,女。 被执行人冯滔,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5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百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朋。

被执行人谢燕,女。

被执行人冯滔,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09688.7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9175元(以109688.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720元、保全费1125元、执行费1550元,共计1242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燕、冯滔的银行存款1242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