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65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 被执行人谢燕,女。 被执行人冯滔,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109688.7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9175元(以109688.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8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720元、保全费1125元、执行费1550元,共计1242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燕、冯滔的银行存款1242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