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天执字第895-1号 申请执行人黄展炎,男。 申请执行人杜璐,女。 被执行人刘勇,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60700元、逾期利息981元(以60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计算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为981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0元(以607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止,为10元),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325元、执行费830元,共计638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勇的银行存款638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