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037号 原告王艺蒙。 被告北京安和永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交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 被告张琳。 原告王艺蒙诉被告北京安和永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王艺蒙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雪瑶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陆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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