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湖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博宇铁合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058号 申请人湖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省博宇铁合金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01058号

申请人湖南省中鼎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省博宇铁合金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01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天执字第10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