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916-1号 申请执行人龚高友。 被执行人田春平。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智宏,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赔偿款156814.21元,逾期利息109元(以156814.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8月25日计算至2014年8月2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200元,案件执行费2255元,以上共计160378.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春平、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378.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