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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高友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916-1号 申请执行人龚高友。 被执行人田春平。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智宏,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天执字第916-1号

申请执行人龚高友。

被执行人田春平。

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智宏,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受害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赔偿款156814.21元,逾期利息109元(以156814.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从2014年8月25日计算至2014年8月2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200元,案件执行费2255元,以上共计160378.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田春平、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株洲大有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0378.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