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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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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贵贤,晏昌平与重庆市群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449号 原告洪贵贤,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晏昌平,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群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群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449号

原告洪贵贤,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晏昌平,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群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群乐村4组,组织机构代码75929902-8.

法定代表人李朝钢。

原告洪贵贤、晏昌平与被告重庆群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贵贤、晏昌平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群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贵贤、晏昌平撤回对被告重庆群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洪贵贤、晏昌平承担。

代理审判员 罗 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朋周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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