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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郭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133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雁

校对责任人:唐娟打印责任人:尚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