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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金灶与梁正、陈美英屋宇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重初字第1号 原告冯金灶,男,194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人,住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吴日成,男,58岁,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欧志惠,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正,男,1954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重初字第1号

原告冯金灶,男,194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人,住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吴日成,男,58岁,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欧志惠,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正,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廖树强,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中华,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英,女,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深圳市人,住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灶诉被告梁正、陈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5年4月2日,本院重审立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8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金灶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应收3900元(原告已预交),按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冯金灶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福

审 判 员  陈汉东

代理审判员  陈志苹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列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