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民二初字第25号 被告常宁远景生态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常宁市金叶大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社负责人。 被告丁某,男。 被告张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常宁远景生态油茶农民专业合作社、丁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07元,减半收取4603.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3203.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少文 审 判 员 朱先荣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 雁 校对责任人:刘少文打印责任人:尚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