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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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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陆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劲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澄民初字第274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陆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劲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到澄迈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为合法夫妻,结婚证号为J469023-2011-003397。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于2012年6月6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陆某某和陆某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互相了解,造成双方婚后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不和,在日常生活过程中经常发生剧烈争吵,并且被告无所事事,不顾家,不关心原告,不关心儿子,儿子都是由原告抚养。被告曾经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多次对其劝说,但屡教不改。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已没有和好可能,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应予离婚。原告现只身在外打工谋生,没有能力抚养儿子,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可适当支付抚养费。据此,原告特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告和被告婚生儿子陆某某和陆某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陆某某辩称,我虽然因盗窃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但已下定决心改正,不再犯错。我不同意离婚,现在孩子太小,我一个人照顾不过来,离婚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说她自己带孩子不是事实,孩子从小是我父母一直照顾。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和被告陆某某是同学关系,后经过自由恋爱于2011年11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J469023-2011-003397),婚后于2012年6月6日生育双胞胎儿子陆某某和陆某某。两个小孩现在均由被告带至三亚市生活。2011年—2014年,被告陆某某因犯盗窃罪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因此于2014年年初将两小孩留给被告父母离开三亚回到娘家。2014年原告以被告不顾家庭、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澄民初字第326号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14年被告出狱后曾与原告当面或通过电话沟通,试图说服原告放弃离婚的想法,但均遭到原告拒绝。2015年3月6日,原告再次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庭审中被告表示自己同原告还有感情,自己也可以改过自新,所以坚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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