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31号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节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彬榕,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乙。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王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锡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欧祖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白平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锡凯 审 判 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