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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德御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4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德御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杨滘工业区19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德御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佛城法民一催字第43号

申请佛山市顺德区德御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杨滘工业区19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德御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中国银行佛山张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8671元,票据号码为1040443020651443的银行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德御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德御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超

审 判 员  谢燕贞

人民陪审员  潘萧萧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晓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