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693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3518号。 法定代表人:谢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柱,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52号高科大厦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高科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627.5元。 审判员 石丽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剑辉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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