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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与被告陶毕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 法定代表人向志善,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璀玮,男,侗族,1982年9月8日出生。 被告陶毕毕,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 本院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7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

法定代表人向志善,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璀玮,男,侗族,1982年9月8日出生。

被告陶毕毕,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被告陶毕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撤回对被告陶毕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塔北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陈凯军

代理审判员  王 蓓

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