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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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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艳玲诉被告王子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70号 原告张艳玲,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凤平,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70号

原告张艳玲,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凤平,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金龙,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艳玲诉被告王子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10月18日原告张艳玲委托代理人靳凤平、马永庆,被告王子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1月6日原告张艳玲委托代理人靳凤平、马永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龙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艳玲诉称,被告经营的香瑞大酒店装修期间,木工活干完后,因需要喷漆,经他人介绍,被告王子龙与原告丈夫靳凤平达成口头承揽协议后,即带原告和其他油漆工人给香瑞大酒店喷漆。2012年5月11日原告在香瑞大酒店的地下室往上搬运雕花时,由于香瑞大酒店的地下室没有灯光,地下室传菜箱电梯没有防护门,在原告搬运雕花前,传菜箱电梯其实早于在之前被上升到顶部,这误导了原告的作业。传菜箱电梯的行程控制开关失灵,当原告张艳玲准备往上运雕花时钢丝绳突然断裂,加之传菜箱电梯无防坠落功能,传菜箱电梯突然坠落,将原告砸伤。原告当即被送到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1、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转重型),2、胸部闭合性损伤……原告在该院重症监护室抢救了一整天后,被转入安阳市人民医院,在该院住院至2012年6月25日又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在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安阳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了150天,支出76311.24元,被告垫付了12000元,剩下64311.24元由原告垫付,由于没有钱治疗,被迫出院在家保守治疗,另外,原告购买器具支出11075元,其他费用285元。出院后原告丈夫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但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311.24元、医疗器械费11075元、交通费2217元、误工费14400元(60元/天×240天)、护理费二人44800元(120元/天×200天+104元/天×20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30元/天×200天)、营养费6000元(30元/天×200天)、其他费用285元、伤残赔偿金135448.92元(7524.94元/年×20年×90%)、被抚养人生活费(父:5032.14元/年×14年×90%÷3人=21134.99元、母:5032.14元/年×15年×90%÷3人=22644.63元、子:10岁,5032.14元/年×8年×90%÷2人=18115.70元、女:17岁,5032.14元/年×1年×90%÷2人=2264.4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后期护理费414640元(20732元/年×20年)、鉴定费2240元,共计815576.95元(已扣除被告垫付原告的医疗费14万余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