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185号 委托代理人银河(一般代理),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足苾(特别授权),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宇(一般代理),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向明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依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向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银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邓足苾、刘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明诉称:2013年2月26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员工自愿全额集资联合建房章程﹥的通知》,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要求员工积极参加,并允许将集资资格转让。2013年5月17日,被告又下发《联合建房申购须知》。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从被告员工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指标并缴纳了3万元房屋定金及1万元车位定金,确定为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的联合建房户。又根据被告的要求于2013年10月21日缴纳了4.3万元建房款,2014年4月26日缴纳了7.3万元建房款。原告认为被告多处违约:1、约定采取联合建房方式,实际上是团购,对原告构成欺诈;2、9名代表按照被告的意思行使与开发商的权利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利益;3、圣地亚哥楼盘的绿化率、建筑密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及与原告的约定;4、设计单位并非被告承诺的一线城市的知名设计公司,违反了设计约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联合建房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的联合建房款11.6万元和同期贷款利息2.2万元,并承担指标款损失1万元,2015年7月14日至实际支付时的利息另行计算;3、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所缴纳的联合建房定金8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辩称:1、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2、联合建房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存在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及与原告的约定,未违反设计约定;3、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吕向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联合建房申购资料清单,《联合建房申购须知》《中电信邵阳(2013)5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员工自愿全额集资联合建房章程﹥的通知》《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员工自愿全额集资联合建房章程》,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联合建房领导小组收款凭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联合建房领导小组通知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联合建房领导小组短信通知; 2、关于12-14栋联合建房人签约及交款通知书; 证据1、2拟证明原告根据被告发出的《联合建房申购通知》《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员工自愿全额集资联合建房章程》缴纳联合建房定金,根据被告成立的联合建房指导小组通知缴纳建房款,建房款也是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联合建房领导小组收取,双方已成立了有效的联合建房协议,《联合建房申购须知》《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员工自愿全额集资联合建房章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邵阳中海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圣地亚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通知书,邵阳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拟证明被告违反了邵阳市规划局向其发出的圣地亚哥小区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的要求以及《联合建房申购须知》中对绿化率大于等于38%的约定; 4、中海国信圣地亚哥一期1#栋北侧边坡施工图(设计单位:中航规划建设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邵阳中海国信圣地亚哥2栋施工图(设计单位:中航规划建设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拟证明圣地亚哥小区房屋的设计单位是中航规划建设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反了在联合建房申购须知中所承诺的由一线城市(深圳、广州、上海、杭州)的知名设计公司设计的约定; 5、承诺函,拟证明圣地亚哥小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的行为; 6、2015年7月24日邵阳日报刊登的解除合同公告,拟证明被告已经认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系定金条款; 7、关于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联合建房违约的告知书,拟证明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依法向被告发出违约告知书; 8、调取证据申请书,拟证明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联合建房资金后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资金交付给开发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出《联合建房申购须知》和向原告催缴建房款的均系被告所成立的联合建房领导小组。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对原告吕向明提交的证据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恰恰说明了与员工建立联合建房关系的为9个全权代表,且9个全权代表与原告均认可及开始履行合同,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也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仅对建房予以指导和监督;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合法性存在异议,因为邵阳市规划局已经承认当时出具的这两份报告和通知书存在错误,正在复核,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对证据4的真实性、客观性不存异议,但关联性存在异议,原告诉称被告违反方案设计,但该证据是施工图,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存在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存在异议,合同上的5个人均非本案的原、被告,与本案无关;对证据7的真实性、客观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员工自愿全额集资联合建房章程》《联合建房申购须知》《联合建房申购书》; 2、联合建房指标转让书,授权委托书,通知书及邵阳电信联合建房抽签办法; 证据1-2拟证明与原告建立联合建房合同关系的为九个全权代表,且九个全权代表及原告均已认可并开始履行合同,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仅对联合建房予以指导和监督,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也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邵阳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关于圣地亚哥小区建筑面积复核情况的说明》; 证据3-4拟证明圣地亚哥小区的方案设计单位符合合同约定,且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证明涉诉房屋已于2014年9月28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片,拟证明购房款所在的账户为双控账户,必须由全权代表李玉林盖章才能取出资金; 7、签约交款通知书及EMS签收记录,拟证明邵阳电信员工联合建房全权代表委员会及开发商曾多次通知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但原告拒绝履行,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所缴纳定金不予退还; 8、中航长沙院出具的复核说明及邵阳市第二设计院出具的复核说明,拟证明圣地亚哥小区的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符合合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