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二初字第209号 原告王靖梅,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金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靖梅与被告连云港和润紫菜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靖梅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靖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靖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靖梅承担。 审 判 员 刘海浪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