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0483号 原告邵红伟,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宫海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何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红伟诉被告宫海军、何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红伟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3元(原告邵红伟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红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成 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 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雒文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