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杨太保、杨高凌、黄龙兵与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杨太保,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 原告杨高凌,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黄龙兵,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玄(一般代理),湖南火龙联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杨太保,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

原告杨高凌,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黄龙兵,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玄(一般代理),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为日,男,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维珍(特别授权),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太保、原告杨高凌、原告黄龙兵诉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陆依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太保、杨高凌、黄龙兵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玄、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委托代理人曾维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太保、杨高凌、黄龙兵于2015年10月14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并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高凌、黄龙兵、杨太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杨太保、杨高凌、黄龙兵负担。

审 判 员  陆依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