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137号 原告杨太保,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出生。 原告杨高凌,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 原告黄龙兵,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玄(一般代理),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为日,男,汉族,1952年9月2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刘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维珍(特别授权),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太保、原告杨高凌、原告黄龙兵诉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陆依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太保、杨高凌、黄龙兵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玄、被告湖南世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委托代理人曾维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太保、杨高凌、黄龙兵于2015年10月14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并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高凌、黄龙兵、杨太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杨太保、杨高凌、黄龙兵负担。 审 判 员 陆依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