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记,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邹海宁,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玉霞,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小虓,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邹海宁、孟玉霞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段宪师,被告邹海宁、孟玉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小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8个协会会员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邹海宁未经音像著作权协会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收录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穿行》、《歌唱》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牧马人》、《天下无贼》等3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坚持到底》、《天黑》等3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香水》等1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早晨》、《那段岁月》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油菜花的舞台》、《爱的旅程》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为你写首歌》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爱简单》、《无所谓》等3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冬之恋》、《山里的哥哥》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女皇》、《撑伞》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你在他乡还好吗》、《马兰谣》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忘了我》、《秋幻想》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心醉》、《爱我不一样》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梨花满天开》、《要嫁就嫁灰太狼》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放了手就忘了我》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阿姐鼓》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听雪》、《木兰情》等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永远是朋友》、《我的士兵兄弟》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共计210首。邹海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音像著作权协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孟玉霞为邹海宁出具消费发票,二人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邹海宁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1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大河报》向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邹海宁、孟玉霞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68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856元,共计170856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邹海宁答辩称:1、音像著作权协会的证据不能证明邹海宁存在侵犯其作品放映权的事实,因此邹海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不涉及侵犯著作人身权,因此音像著作权协会要求邹海宁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诉讼请求。 被告孟玉霞答辩称:孟玉霞经营的是百货商行,而不是KTV,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9月起,分别陆续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18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上述权利包括著作权人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著作权人应将其授权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所有音像节目,依音像著作权协会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音像著作权协会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著作权人应立即书面通知音像著作权协会。著作权人向音像著作权协会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音像著作权协会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著作权人的依据;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的有效期均至本案起诉之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70、3262、3260、3266、3264、3268、3275、3263、3276、3256、3259、3271、3267、3269、3273、3265、3272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4、9694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