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曹娟,女,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伊磊,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同济医院。 法定代表人卓汉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娟诉被告郑州同济医院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娟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