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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世凤、王应华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都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世凤,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都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世凤,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包小燕,系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香琪,系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王应华,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都匀市,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都匀市。2012年某月某日因犯诈骗罪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某月某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某月某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世凤、王应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世凤及其辩护人包小燕、李香琪、被告人王应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陆世凤与河北的郭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陆世凤与王应华商量要其冒充自己的继父并与郭某甲商量结婚事宜,并许诺事后给其好处费。之后,王应华以陆世凤父亲的身份与郭某甲见面,商量结婚事宜,并在此过程中提出48000元彩礼钱。1月17日,郭某甲在都匀市一家银行内转帐50000元给陆世凤,陆世凤用2000元购买到保定的车票,于1月20日与郭某甲回到家中,后陆世凤伺机逃走。

2、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陆世凤通过相亲方式与福建省的谢某某认识。5月14日,陆世凤与被告人王应华商量,要求王应华冒充其继父与谢某某商量结婚事宜,并许诺事后给王应华好处费,王应华答应。后陆世凤将谢某某领至王应华家中商量结婚事宜,在此过程中向谢某某提出48000元的彩礼钱。2014年5月15日,谢某某在都匀市平桥信用社将20000元钱交给陆世凤。2014年5月16日,陆世凤与谢某某回到福建家中,于5月18日逃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世凤、王应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世凤归案后自愿认罪,具在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应华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为证实其主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陆世凤离婚判决书、情况说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2、银行交易明细。二被告人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实际上陆世凤只得了48000元。

3、被害人郭某甲陈述。被告人陆世凤认为只得48000元,没有得其他东西;辩护人及被告人王应华无异议。

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陆世凤认为谢某某没有拿1200元钱给她;王应华认为没有得谢某某的钱,只有郭某甲拿了100元给他坐车回家;辩护人无异议。

5、证人李某某证言。陆世凤认为没有拿给钱给她;辩护人无异议;王应华认为只是说“你们来家坐,还要去哪里?”。

6、证人罗某某证言。陆世凤及辩护人无异议;王应华认为是因为妻子罗某某不愿意来,不知道是陆世凤还是那个年轻人拿了100元钱给她。

7、证人郭某乙的证言。陆世凤认为郭某甲没有买首饰给她,也没有得九千多元钱;辩护人及王应华没有异议。

8、证人吴娇霞的证言。陆世凤认为是郭某甲主动联系她,郭没有给她买“三金”;辩护人及王应华没有异议。

9、证人吴月连证言。陆世凤认为其不认识吴月连。

10、被告人陆世凤的供述。陆世凤认为郭某甲转了50000元钱,其拿了4000元给王应华,没有得郭某甲的“三金”;王应华认为没有得陆世凤的4000元钱;辩护人没有异议。

11、被告人王应华的供述。陆世凤认为与郭某甲那次确实拿了4000元好处费给王应华;王应华认为陆世凤确实说过事后给钱,但是后来没有给。

被告人陆世凤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2、对起诉书指控陆世凤骗取郭某甲50000元有异议,实际上郭某甲只给了陆世凤48000元,有2000元是买车票的钱。3、陆世凤反映开始没有要骗取郭某甲的,是真心想要与郭在一起的,后来因为郭某甲母亲看不起、不喜欢陆世凤,陆世凤才负气离开。4、两次诈骗的数额都是王应华提出的,王应华的行为对本案起关键作用。5、陆世凤主观恶性不深,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黔南州看守所出具的鉴定表可以证明陆世凤在看守所的表现,陆世凤的朋友愿意帮她出一万元钱进行赔偿,但是要求出具谅解书,因被害人不同意出具谅解书,所以就没有进行赔偿。请求对陆世凤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供了一份黔南州女子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情况鉴定表,证明陆世凤在看守所时有悔罪表现,被表扬过。

被告人王应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并以自己有病为由,请求从轻处罚。

王应华提供了一份都匀市坝固镇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其患有关节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陆世凤与河北省的郭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陆世凤与被告人王应华商量要王应华冒充自己的继父并与郭某甲商量结婚事宜,许诺事后给好处费。之后,王应华以陆世凤父亲的身份与郭某甲见面,商量结婚事宜,并在此过程中提出要48000元彩礼钱。同月17日,郭某甲在都匀市一家银行内转帐50000元给陆世凤,其中包括陆世凤垫付的购买到保定的车票费用2000元。陆世凤与郭某甲于1月20日回到郭某甲家中,后陆世凤伺机逃走。

2014年5月11日,被告人陆世凤通过相亲方式与福建省谢某某认识。同月14日,陆世凤与被告人王应华商量,要求王应华冒充其继父与谢某某商量结婚事宜,并许诺事后给王应华好处费,王应华答应后陆世凤将谢某某领至王应华坝固镇家中商量结婚事宜,在此过程中向谢某某提出48000元的彩礼钱。同月15日,谢某某在都匀市平桥信用社将20000元钱交给陆世凤。同月16日,陆世凤与谢某某回到福建家中后,同月18日逃离。

另查明:1、王应华于2014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拘留;2、陆世凤于2014年10月4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乘警抓获并寄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同月14日由都匀市公安局提出带回都匀市,并于同月16日对其拘留。

上述事实,有上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各项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世凤、王应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姻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达6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应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陆世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应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