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纳溪非执审字第131号 法定代表人:赵学忠,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范泽均,男,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执行人:胡明秀,女,生于1967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泸纳人口征决(2015)第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