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保字第00081号 申请人重庆涪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5464-6。 法定代表人李林蔓,重庆涪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私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廷文,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五育村4组。 法定代表人况定良,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村78号。 法定代表人江增火,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远东,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况静思,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况守清,男,194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喻进英,女,194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况定良,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王蓉,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况静思,女,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陈文生,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刘基碧,女,195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张靖,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秦冯军,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况劼,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王廷文,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重庆涪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况守清、喻进英、况定良、王蓉、况静思、陈文生、刘基碧、张靖、秦冯军、况劼、王廷文担保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社区居委四小组的房屋(产权证号303房地证2015字第14961号)、冻结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权。重庆恬曲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2-11-9、49-2-11-10、49-2-11-11、49-2-11-12、49-2-11-13号房屋、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重庆涪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涪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重庆新盛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社区居委四小组的房屋(产权证号303房地证2015字第14961号); 二、冻结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5﹪的股权; 三、查封重庆恬曲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9-2-11-9、49-2-11-10、49-2-11-11、49-2-11-12、49-2-11-1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104房地证2015字第18036、18039、18041、18043、18046号)。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