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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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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张某乙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地址:曲周县城新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乙(2015)曲法行非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执字第122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地址:曲周县城新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张某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乙(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17号裁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曲周县人民法院(2015)曲执字第122号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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