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97号 原告李浩然,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被告何潮熙,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 原告李浩然诉被告何潮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42元,由原告李浩然负担。 审判员 麦景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