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立保字第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冷加贵,男,汉族,1974年7月9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申请人阿勒泰市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冷加贵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冷加贵所有的新HXXXXX号长城牌皮卡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阿勒泰市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书保证担保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冷加贵所有的在阿勒泰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登记的新HXXXXX号长城牌皮卡车一辆予以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费8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