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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军与寇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2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 委托代理人张欢欢,女。系张少军女儿。 被执行人寇永强,男。 张少军与寇永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73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州执字第00281号

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

委托代理人张欢欢,女。系张少军女儿。

执行寇永强,男。

张少军与寇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少军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9547.07元。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将案件委托我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寇永强的存款共8109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少军。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责任编辑:国平